
辽宁省医学会是辽宁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促进省内医学学术水平发展的使命,是卫生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份。
辽宁省医学会(Liaoning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51年,前身为中华医学会沈阳分会,现有79个专科分会,74个学组,38个青委会。
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以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为原则。医学会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理念,把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核心工作。
辽宁省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编辑出版《辽宁医学杂志》;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辽宁省医学会,英文名:LiaoNing Provincial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LNMA,是由省内医疗单位与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利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健康辽宁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本会的网址:http://www.lnma.org。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讨论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科普等期刊;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业务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普及医学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卫生健康科普宣教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与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及交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六)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及临床应用新技术评价和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的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相关工作,制定、更新和推广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八)开展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展览展示;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九)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岗位培训、考核等工作;
(十)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各种医学学术和技术评价、考试考核,岗位培训等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和事业;
(十三)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与医学、药学专业有关的工作,并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2.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五)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市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3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六)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五)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需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七条第(一)、(五)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7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医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辽宁省医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会和所属专科分会的报销行为,且各项费用报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各项费用报销应在预算(或标准)内控制,同一项目或事项累计金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报销应当附经审批的预算。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规定。3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报销应当附与该供应商签订的且经审批的合同。对于附预算清单的合同,报销时应当附供应商盖章的且经本会法人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清单。
第五条 放管结合、分级负责。本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现任主任委员是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分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本分会的各项财务支出和预算进行审批。
第六条 勤俭办活动、预算管理。本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分支机构因经费不足,开展必要的业务活动有困难,可以向本会提出经费申请,经批准后本会提供经费支持,保障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会各项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分支机构财产为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报销基本原则
第八条 真实性原则。报销所附原始凭证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取得,且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合同均应提供原件。
第九条 时效性原则。票据必须合法有效,应为报销当年开具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日期的60日内(年度内)及时办理报销,当年开具的票据最迟应于次年1月内办理报销。借款人借款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不报的,综合办公室报经法人同意后从相关借款人工资绩效中扣还借款。
第十条 规范性原则。本会经办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学会统一格式的借款单或支出证明,相关签字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借款单和支出证明单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完整性原则。报销所附原始凭证必须齐全,为防止票据丢失,经办人应将小尺寸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粘贴单大小及单据排列顺序沿左侧粘贴整齐,不得将金额和签字部分粘贴覆盖,并正确填写所附小尺寸票据张数。
第三章 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级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责任,各级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
(一)本会日常公用经费审批权限:本会各部门1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10万元费用报销由法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费用报销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二)本会项目经费(含学术交流)审批权限:5万元以下费用报销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20万元费用报销由法人审批;20万元(含)以上费用报销经财务审核报综合办公室复核,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学会日常公用经费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复核→法人(或授权人)审批→出纳付款。
(二)本会项目经费(含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受托项目等)审批程序:分支机构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批→本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综合办公室复核→法人(或授权人)审批→出纳付款。
第十四条 本会及专科分会1万元(含)以上费用应在预算内报销,无预算不办理报销。在处理特殊紧急或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可以先向法人报告(电话书面记录或短信),法人同意后先办理借款应急,再按照决算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报销。
第十五条 签字人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正确行使审批权力,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不得在空白支出证明单、借款单等单据上签字。
具体签字审批责任为:
(一)借款人和报销人:秉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原则,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及价格合理性,票据来源合法性,开具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对经手的各类票据的安全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或分会主任委员、项目负责人):严格规范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在项目计划内、预算内和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对付款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承担责任,同时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承担管理责任。
(三)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借款人的信用、是否符合合同、预算、开支标准、相关财经政策、审批程序的要求,以及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支出证明单摘要、内容、金额填写的规范性、完整性,资金支付方式的合规性等承担审核责任。
(四)法人(或授权人):对所有费用报销事项承担领导责任。
(五)出纳:把好付款最后一关,对付款金额正确性、审批手续完整性、资金支付安全性和支付方式合规性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章 费用开支标准
本会各项活动的开支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经本会审批后再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委托办事项目资金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批复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资金费用开支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会议,是指由本会或专科分会举办的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专科分会主委和秘书长会议、地方医学会秘书长会议、专科分会常委会和全体委员会等。工作会议应当在政府定点酒店召开,工作会议食宿费标准参照同期《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业务活动,是指本会和分支机构主办的各类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及项目会议。业务活动的食宿费开支按照与酒店签订的合同价格为准。以省内代表为主的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得到省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三)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工作会议和业务活动的交通、住宿、用餐等标准应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原始发票。
(四)本会只承担下列人员住宿费用:外请专家、省内有讲课任务和主持任务的专家、会议工作人员。
(五)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附经本会法人审批的《辽宁省医学会公务接待审批单》。具体标准如下:
1.接待外单位来本会工作或临时外聘的专家,原则上午餐在本会食堂用餐,晚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80元;
2.宴请国内宾客,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50元(含酒水和服务费);
3.宴请国外宾客,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和服务费);
4.在确定陪同用餐人员时,应从严掌握,陪同人员不超过宾客人数的三分之一,严禁用公款高消费;
5.赠送外宾礼品、纪念品等标准限额为400元/人。
(六)劳务费(咨询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本会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按照表1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表2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执行。
表1 专家劳务费标准
人员类别 劳务费限额 备 注
国外专家及/杰青/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5000元/半天
省外专家 2000—3000元/半天
省内专家 行业外:2000-3000元/半天
行业内:500-1000元/半天
主持人 1000元/半天(省外)
500元/半天(省内) 同一个会场每半天不得超过4名主持人;同一个半天讲课费和主持费不兼得;多个会场可以兼得
审稿费 300-500元/人 总审稿费用不超过3000元
表2 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
补助形式 活动期间
(以日程为准) 备 注
学会工作人员 180元/天
活动服务人员 100元/天 人数要求:100名参会代表可有5名活动服务人员,200名参会人员可有10名活动服务人员,300名及以上参会人员可有15名活动服务人员
劳务费发放说明:
1.表1和表2中劳务报酬均为个人所得税后标准;
2.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单次劳务报酬500元以上需取得代开劳务费发票,专科分会有义务督促专家及时获取完税发票;
3.每学时40分钟,讲课时长不足20分钟按半学时支付劳务报酬;
4.全部个人酬劳,包括讲课费、主持费、审稿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全部采用网银支付方式。专科分会秘书填写《讲课费表》和《劳务费表》,需提供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本人手机号码;为保证专家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外籍人员发放劳务报酬需提供本人护照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复印件1份;
5.此标准为各项费用的上限标准,劳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必须与会议日程相一致,会议人数以实际签到人数为准。
(七)城际交通费,是指活动期间发生的城市间(包含国际)交通费。城际交通费标准详见表3。
表3 城际交通费标准
类 别 院士/杰青/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副高级及以上 其余人员 备 注
交通费 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轮船一等舱,汽车凭据报销 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汽车凭据报销 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凭据报销 大巴摆渡车视实际情况而定;单程机场不超过300元,火车站不超过100元
第五章 报销单据填写要求
第十八条 报销单据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列支名称”处,填写活动名称;
(二)报销日期处如实填写对应的报销日期;
(三)单据须标注清晰所附件的张数;
(四)报销项目处明确费用支出用途,切忌摘要中填写得含糊不清;
(五)写完金额,前面加上“¥”,以防止金额被改动;
(六)合计数算清后如实填写;
(七)内容一旦填写,不允许私自涂改,如有错误,需要重新填写,单据上大写处的金额,必须和小写处保持一致,大写数字示例: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第六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对报销的原始凭证应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或明显违反财务管理办法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对报销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明确,项目不完整,无经办人签字的,财务人员应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医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辽宁省医学会章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保证会费的依法依规、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 辽宁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3000元/年;其他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五条 专家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其他会员暂不收取。
第六条 单位会员、专家会员于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专家会员会费一年一缴,逾期不缴依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本会所需的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
第十条 本会举办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技术推广、考察交流、出版书籍等项目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等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本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会费由本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五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六条 本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7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医学会章程》,结合辽宁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专科分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青年学组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和学术交流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科分会是本会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和青年学组,不另制定章程、刻制印章。
第四条 本会专科分会命名方式为:“辽宁省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五条 本会所属专科分会不能对外直接行使职能,以专科分会名义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须经本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同意其活动不得冠以“辽宁省医学会”加“某专科分会”名称。
第六条 凡以本会专科分会名义开展学会各项活动,不准委托个人承办。
第七条 专科分会组织学术会议或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或赞助,用于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学术会议经费收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科分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通过编委会对本会主办的医学杂志发挥学术主导作用;
(三)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医务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六)指导各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及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间的联系与合作;
(七)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专业学组、青年学组;
(八)定期向本会汇报本学科发展和建设情况;
(九)参与医学鉴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
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加强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医务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以及年度学科建设重要数据等;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组织管理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专科分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明显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的工作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该专科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本会组织管理部。
第十三条 本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后,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本会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新建专科分会获准审批同意后一年内,由本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既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含45周岁以下青年副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25-60名。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情况,不宜过分集中。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聘任;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一人最多在本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
(五)专科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连任最长不超过五届,卸任委员隔届可再任;
(六)委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或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专科分会,并作废委员证书;
(七)本会医疗鉴定专家无故不参加医疗鉴定工作,不得推荐为委员候选人。
第十七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本会征求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意见后确定。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前,由本届专科分会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区分布、委员留任、新增委员等。本会组织管理部在充分听取本届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在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请示后,向省属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辽宁医疗机构、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及各市医学会下发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意见,按照民主程序和委员条件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专科分会聘任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省籍委员,须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及外事部门意见,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应按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均实行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含青年副主任委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
如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本专科领域既有较高学术水平,又有较高学术威望;
(二)有团结和带领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得到同行支持和拥护;
(三)积极组织和开展学会活动,有组织能力,有奉献精神;
(四)原则上需为上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当选候任主任委员时年龄最高不超过55周岁。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在征得本会同意后,由本届专科分会候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五)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科室或教研室主任及以上职务,所在科室为国家级重点专科(或建设项目)、省级重点专科;
(六)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任期一届,不得连任。如有年龄不超过54周岁,担任中华医学会委员及以上任职的主任委员,任届期满后可作为下届委员会的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
(七)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从同一法人单位产生;
(八)主任委员不得同期兼任本会、辽宁省医师协会、辽宁省医院协会等各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候任主任委员不得同期兼任本会、辽宁省医师协会、辽宁省医院协会等各专科分会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本专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一定影响力;
(二)能协助和配合本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较好的开展本专科分会相关工作,促进本专科分会的发展;
(三)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科室、教研室副主任或病区主任及以上职务,所在科室为省级重点专科(或建设项目)及以上;
(四)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副主任委员原则上须为上一届委员会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58周岁;
(五)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最多在本会两个专科分会兼任相同职务,原则上不能同周期交叉在其他学协会同名或相近专科分会任相同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青年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从事本专科技术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以上(至少1项);
(四)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相关SCI源期刊论文IF值累计20分及以上;
(五)能协助和配合本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较好的开展本专科分会相关工作,促进本专科分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候选人产生原则:
(一)原则上为上一届委员会委员,上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中积极承担本专科分会工作者可连任;
(二)根据区域医疗分布均衡发展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级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候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二十八条 专科分会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按程序调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秘书,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五章 学术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于每年12月报本会综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将学术档案移交本会综合办公室,确保学术资料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科分会建设,推动各专科分会的发展,充分调动专科分会的积极性,积极开展学术创新与交流、科学研究与普及,智库建设与服务等工作,促进专科分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医学会章程》《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本会各专科分会。
第三条 本会成立专科分会考核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考核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专科分会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所有考核项目须由专科分会计划、组织和完成。
每年12月专科分会向本会综合办公室报送年度自我考核报告,考核小组根据专科分会的年度总结和自我考核报告进行考核。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考核分值排名前20%~25%)评为先进专科分会。本年度新成立的专科分会不参加当年评先,无故不按期换届改选的专科分会不得入选先进专科分会。
考核结果年度累计得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和评先结果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予以公示。对先进专科分会授予“××年度辽宁省医学会先进专科分会”称号。
第九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科分会,由本会发出整改意见书,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整改时限等,接到整改意见书的专科分会应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本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专科分会,本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建议取消主任委员(或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在专科分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细则与评价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党建工作:成立党的工作小组,计10分;有党小组领导的党员活动,计5分;
2.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分会委员在学术交流等活动中,无违纪违规言论,计5分;
3.重视行风建设(廉洁自律、执行“九项准则”、无学术不端行为),分会委员无违纪违规行为,计5分;
4.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计5分;
5.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每年至少1次,计5分;全委会出勤率≥90%,计10分;出勤率≥60%,计5分;出勤率低于60%,不计分;
6.制定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主要数据指标,计5分;
7.按要求完成对专科分会委员的年度考核并上报考核结果,计5分;
8.中华医学会任职情况:本年度新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现任主任委员,计15分;新当选为副主任委员,计10分;新当选为常务委员,计5分。
(二)学术会议:
1.承办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年会,计50分,若参会注册人数超过5000人,计70分;
2.承办国际学术组织、中华医学会委托或专科分会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计50分,若参会注册人数超过5000人,计70分;
3.举办国内专题学术会议,参会注册人数超过1000人,计20分,超过2000人,计30分,超过3000人,计40分,超过5000人,计50分;会议有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师协会任职副主任委员到场参会的,计20分,有主任委员、候任主委到场参会的,计30分;有院士到场参会的,计50分;
4.承办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题学术会议,计20分;
5.举办各类读片会和病例分析讨论等,每次计2分,累计限12分;
6.专科分会联合举办(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根据项目类别、规模等酌情得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
1.成功举办由专科分会申报的继教学习班,国家级学习班,计20分,省级学习班,计15分,参加人员不足100人的计10分。
2.以上各类学习班得分累计限60分。
(四)巡讲、送教活动:
1.举办专题学术巡讲(团队不少于4人,授课时间不少于3小时/场),每场计5分,累计限20分;
2.举办专题送教到基层(团队不少于4人,授课时间不少于3小时/场),每场计5分,累计限20分。
(五)医学科普:
1.举办“科普大讲堂”“科普宣传日”等科普宣传活动,每场计2分,累计限10分;
2.举办义诊活动,义诊服务超过50人次,每次计2分,累计限10分;
3.受本会委托,专科分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省科协或其他部门主办的活动,每项次计5分;
4.以本会名义出版的科普图书,每册5万字以下,计50分,5-10万字,计70分。
5.以专科分会名义编写科普手册(非正式出版物),每册计5分,累计限30分。
(六)科技智库:
1.申报省科协组织的各类学会能力提升项目,入选项每项计8分,未入选项每项计2分,可累计得分;
2.专科分会组织开展多中心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计30分;经费50万元以上,计20分;
3.参与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多中心研究,每项计10分;
4.承接省卫健委或科协等政府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完成咨询报告或建议,每项计5分;
5.完成社会、企业委托的咨询研究,每项计5分。
(七)其他工作:
1.积极参加医学鉴定工作,经查实各专科分会委员推诿、无故缺席医学鉴定的,每人次扣20分。
2.在本会网站专科分会网页上发布学术活动报道等信息,每篇计1分,累计限10分。
3.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等在省级纸媒报道,每篇计5分,国家级纸媒报道,每篇计10分。
4.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等在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报道,每次计10分。
5.开展专科会员满意度调查,满意度≥90%,计10分;满意度≥80%,计5分;低于80%不计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的管理,繁荣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学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会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分会是辽宁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其学术活动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会倡导和支持专科分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鼓励在边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举办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专科分会应努力提高学术会议质量,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努力创办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
第五条 专科分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紧密围绕我省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策划会议内容,确保会议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第六条 学术会议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勤俭办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专科分会在举办学术会议时可附设相关科研成果展览展示,搭建医学专业领域产、学、研、用相互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促进医研企协同创新,促进新产品的研制与推广,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 以省内代表为主的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得到省外召开,不在中央严禁党政机关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分类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会学术会议分为二类:
(一)一类学术会议:1.本会和专科分会举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全国及东北地区学术会议;2.专科分会举办的年会;3.专科分会成立或换届改选举办的学术会议;4.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5.围绕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6.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等。
(二)二类学术会议:专科分会举办的青年学术会议、专题学术会议、疑难病例讨论会和座谈会等。
第十条 为提高本会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专科分会计划召开的学术会议须报本会审批,其中国际学术会议按相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一类学术会议计划(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报本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十二条 汇总后的学术会议计划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提交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经上述程序审议批准的学术会议计划由本会学术交流部汇编,在本会网站公布。专科分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学术会议计划组织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本会学术交流部审议并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各专科分会申报学术会议时应规范学术会议的名称。凡经上述程序审议批准的国内学术会议,会议名称规范格式为:辽宁省医学会+第XX次+专业名称+学术会议;辽宁省医学会+专业名称+XXXX年+学术年会;辽宁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专题学术会议;或者辽宁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中青年(基层医师)学术会议等;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命名按中华医学会的要求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一律不得冠以本会或本会专科分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主办、承办、合办或协办学术会议。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及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为上述各类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审计指令,制定学术活动总体发展规划,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对学术会议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术会议进行评估。本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术会议的会务组织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为上述各类学术会议的共同主办单位,负责组建学术会议的组织机构,并具体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和学术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下设的学组不能作为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学组的专题学术会议由专科分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以本会名义负责组织,有关会议通知由本会发文。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全面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承担会议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类学术会议由本会与相关专科分会共同举办。专科分会主要负责学术会议学术内容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本会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术会议的统筹管理、筹备组织、现场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一类学术会议应成立学术会议筹备组,包括:起草相关文件,确定会议主题和内容、时间、地点,决定会议日程安排和中心议题及交流形式,分配名额,征集和评审论文,印刷资料(论文汇编),准备会议所需器材设备、场地条件、食宿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二类学术会议由本会及专科分会共同举办,本会对学术会议的质量和会务组织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会议确定需邀请外地专家讲学的可由专科分会先与被邀请人商定后,由本会发函邀请。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会议具体情况,学术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可由主办方自行承办或委托各市医学会承办,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办。承办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书和委托函的要求,承担委托的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确定承办单位后,学术会议主办方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出具委托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议具体情况,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可采用招标、邀标或议标等方式选择会议服务机构承担部分会务工作,但不得将学术会议整体委托或承包给会议服务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学术会议一般为1-2天(不含报到和撤离)最长不超过3天。会议日程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动或穿插计划外的活动。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科分会围绕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结合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学术活动的中长期计划,从推动学术交流、提高省内科研和临床水平、加快中青年人才培养、规范诊疗行为等多个层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围绕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医学科学研究及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专科分会要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双百”方针,鼓励自由探索和深度交流,保证互动交流时间,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平等讨论,营造自由、开放、平等的学术会议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专科分会应在学术会议中组织优秀论文竞赛、辩论、临床病例讨论、专家答疑、技术操作演示、继续教育讲座等多种交流形式,丰富学术会议的内容,满足参会人员的需求。
第三十三条 征集学术会议论文的通知,发至各市医学会、有关单位及本专业分会全体委员,同时在本会网站上发布。会议论文寄送至各专科分会秘书所在单位,由专科分会负责评审筛选。
第三十四条 收到论文后,专科分会要组织本专业委员会专家认真审阅,将入选论文汇集成册。汇编要经过编辑加工,细致校对,严格控制差错率,汇编中不得印刷广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会议相关资料和现场调查或反馈调查情况,评价学术会议质量。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会议安全管理,明确会议安全责任分工,预防、避免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须对学术会议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发现报告人有政治思想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有其它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严禁发表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当言论。
第三十八条 学术会议过程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予以制止,立即消除负面影响,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出现和发酵。
第三十九条 专科分会必须严格把控学术活动的对外公开宣传和报道,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和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专科分会应坚持“经费自筹、以会养会”的原则筹措学术会议经费,筹集的所有会议收入应存入本会账簿统一管理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四十一条 专科分会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对专科分会执行国家级、省级及本会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主要责任。专科分会应指定专门负责资金的经办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专科分会举办学术会议前应编制并向本会报批财务预算,会议期间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会议结束后及时编制并向本会报批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学术会议具体收支项目和标准、结余经费使用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家劳务费按照《辽宁省医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向医药行业和企业报销个人应付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委员会或常委会报告专科分会财务状况,接受集体的监督。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离职时,必须与接任的主任委员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专科分会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本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主任委员及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免去主任委员职务等处分。
第九章 学术会议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术会议秘书处应在学术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将整理完整的会议档案(整套电子文档及文本资料)交本会学术组织部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档案内容包括:会议筹备资料、会议通知、会议总结或纪要、会议照片、资料汇编、代表名录、会后反馈资料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专科分会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一切问题和后果由所在专科分会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学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辽宁省医学会章程》和《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专科分会的学组分为两类:青年学组(英文:The Youth Group of Chinese Society of XXX)和专业学组(英文: The XXX Group of Chinese Society of XXX)。
第三条 辽宁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专科分会青年学组(以下简称青年学组)是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促进青年医学工作者健康成长,由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学术工作小组。专科分会专业学组(以下简称专业学组)是根据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等工作的发展需要,由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工作小组。青年学组和专业学组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并在其安排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四条 学组及其成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学组须遵守本会及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一)另定学组章程;
(二)刻制印章;
(三)单独设立网站;
(四)使用单独的标识;
(五)设立独立的秘书处;
(六)单独招募成员;
(七)组织成员以投票方式进行换届选举;
(八)对外宣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其他与专科分会相同或易混淆的名称;
(九)在内部设立或变相设立其他组织;
(十)以学组名义独立开展活动;
(十一)作为学术会议、继教项目等学术活动的主办单位;
(十二)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二章 学组的组成
第六条 学组成员
(一)学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一般为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
2.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青年学组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岁;
6.专业学组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成员构成:
1.青年学组由25-61人组成,成员构成应充分考虑单位、地区分布情况,同一法人单位的青年学组成员人数不宜过多;
2.专业学组由15-41人组成,成员构成应充分考虑单位、地区分布情况,同一法人单位的专业学组成员人数不宜过多。
第七条 学组成员的产生程序
学组成员调整一般应在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调整时应统筹考虑单位、地区分布和成员考核情况。
(一)青年学组成员的产生程序
青年学组调整时,由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辽宁医疗机构、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及各市医学会和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推荐成员候选人,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报本会学术交流部进行形式审查。经征求专科分会意见后,由本会同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确定青年学组成员名单。成员名单须报本会备案。
(二)专业学组成员的产生程序
专业学组调整时,调整比例不少于20%,由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推荐成员候选人,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报本会学术交流部进行形式审查。经征求专科分会意见后,由本会同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专业学组成员名单。成员名单须报本会备案。
学组成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八条 青年学组组长和副组长
青年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5人,副组长在组长的安排下,分工负责,协助组长工作。
青年学组组长由所在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以上人员兼任。青年学组副组长应为本届青年学组成员。
第九条 专业学组组长和副组长
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副组长在组长的安排下,分工负责,协助组长工作。
(一)专业学组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为本专科分会当届学组成员;
2.应为专科分会当届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专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优先考虑担任常务委员及其以上职务者;
3.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
4.不担任本专科分会其他学组组长职务。
(二)专业学组副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为本专科分会当届学组成员;
2.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专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
第十条 学组组长、副组长的产生程序
学组组长、副组长的建议人选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专科分会内部讨论后,报常务委员会确定。学组组长、副组长名单须报本会备案。
学组组长、副组长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学组组长的职责
(一)代表学组向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保持密切联系,需要时列席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二)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专科分会;
(三)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组组长的调整
(一)学组组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半数以上学组成员提出调整组长的动议,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重新确定组长人选;
(二)如学组年度考核评估连续2次不合格,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解散该学组领导机构,重新确定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第十三条 学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辽宁省医学会章程》和学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科分会和学组决议,维护本会、专科分会及学组的声誉和权益;
(二)关心学组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学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学组委托的任务和工作;
(三)对学组、专科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组成员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的,经专科分会讨论同意后,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学组成员任期与专科分会委员会届期同步。
第三章 专业学组的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学组的新建
(一)申请。专科分会设置新的专业学组需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或函审通过,向本会学术交流部提交《辽宁省医学会XX专科分会关于设置XX学组的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拟设置专业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设置专业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专业学组定位,专业学组目前的队伍情况以及今后的活动范围和发展设想等。
(二)审核。本会学术交流部在收到专科分会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将对设置专业学组的必要性、人员队伍情况是否与现有专业学组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进行评估审核。
(三)批准。本会学术交流部审核后形成初步意见,报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审议批准。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本会学术交流部与专科分会协商进行,并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学组的更名和合并
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专科分会可向本会提交专业学组更名或合并的书面申请。经本会学术交流部审核、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专科分会即可通知其下属学组开始更名或合并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学组的撤销
(一)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专科分会可向本会提交撤销专业学组的书面申请。
(二)本会也可依据专业学组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销学组的动议:
1.成员数不足15人;
2.连续2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3.有严重违反《辽宁省医学会章程》《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学组管理规定》,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本会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4.需要撤销专业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销专业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本会学术交流部研究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备案。备案后,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章 学组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组应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学组成员参加本专科学术年会及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在专科分会安排下举办的学术会议须按照《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组不得独立举办学术活动。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本会、本会专科分会或学组的名义主办、承办、合办或协办学术会议。
第二十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需形成意见的重要工作事项,须有2/3学组成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报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青年学组应结合每次活动开展情况,考察和发现青年人才,及时上报专科分会和本会学术交流部,将优秀人才纳入本会青年后备人才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学组组长须在学组工作会议结束后及时向专科分会上报会议纪要等材料。
第五章 学组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组的管理情况作为专科分会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学组管理不善,出现违纪违规等情形的专科分会,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组组长应会同专科分会制定细则,对副组长、成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优秀且对青年学组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学组成员可被推选为专科分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参加学组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者,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可取消其成员资格,报本会备案。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组开展活动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肃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学组管理规定》于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